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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二、

二、 贯彻国务院《决定》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部分环境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开展这一工作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解决城市环境保护管理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管理空白等问题。

(二) 既要有利于发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快速反应能力,也要注意充分发挥环保部门专业执法队伍的技术优势。

(三) 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借助简单设备辅助即可直观判断认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做到及时查处,及时纠正。

(四) 根据城市环境保护管理实际和试点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经验,拟集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可考虑包括:

一、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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