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五章 城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第三十一条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城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的预防保健组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预防保健人员。业务、机构建设与发展等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