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指导下,承担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以下工作:

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传染病疫情、疾病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指导有关单位和群众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承担乡村(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

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