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五章 城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第二十九条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城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第二十九条 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并按其服务数量与质量,予以合理经费补助;也可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按照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购买,所需经费列入卫生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