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计划等部门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内人数和预算定额落实人员经费,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重点疫情监测、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等项工作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