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重大灾害防疫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