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和《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的规定,由同级政府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 引用法条 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2000) 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2003)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