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对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