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2005年) (十七)

(十七) 对不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