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2005年) 五、 加大监管监察力度 (十七)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2005年) (十七) 五、 加大监管监察力度 (十七) 对不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 (十六)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