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2005年) (十六)

(十六)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主要情况,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报,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