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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2005年)

发布机关 工商总局
效力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融和,支持港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和2004年内地与香… 一、 自2006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增加以下行业: 1. 货物、技术进出口; 2. 摄影及扩印服务; 3. 洗染服务; 4. 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 二、 工商登记机关对港澳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的,其经营范围核定为“货物、技术进出口”。港澳居民申请者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应当按照《对外… 三、 港澳居民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务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及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前置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台发〔2005〕… 四、 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以后,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 五、 各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于当年的6月15日、12月1日前,分别报送《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半年报、年报及有关工作情况。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 附件:1. 《安排》补充协议二有关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规定(略) 2. 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略) 工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