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2005年) 五、

五、 各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于当年的6月15日、12月1日前,分别报送《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半年报、年报及有关工作情况。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报告。传真电话:010—68050283;联系电话:010—68028439、68013300转5809或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