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意见(2015年) 二、 精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一) 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意见(2015年) (一) 二、 精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一) 精简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派出地政府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现有市级政府、民族自治地方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省级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但应当严格控制。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