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21年) (十五)
(十五) 进一步放宽执业区域。制定放开省级以下(含省级)公证业务办理行政区划限制的指导意见,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序调整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和特点的公证事项制定具体放宽执业区域政策。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可放开至省级行政区域。对于继承等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服务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结合实际情况,稳慎推进扩大执业区域。推进具备相关部门信息和数据共享支撑的公证事项实行跨省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