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式启动美国贸易发展署资助在华经济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2001年) 附件1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过美国贸易发展署)
框架工作协议
本框架工作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签署于二〇〇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通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履行;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另一方,通过美国贸易发展署(以下简称TDA)履行。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外经贸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过TDA,已经探讨TDA在中国可以资助的范围广泛的互利活动;并且鉴于外经贸部和TDA有意建立一个必要框架,以保证TDA在正式审核过程中迅速有效地审核和批准这些活动,外经贸部与TDA共同签署以下框架协议,以确立对适用于TDA资助的具体项目活动进行审核和批准的程序。
双方现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