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1987年) 四、

四、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聘雇单位向劳动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就业许可证。就业许可证由劳动人事部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