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1987年) 十一、

十一、 对违反规定私自谋职的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以及擅自聘雇他们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四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处罚。在终止外国人任职或就业的同时,对私自聘雇外国人的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外国人,并限期出境。

本条规定不适用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