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就业的同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