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1987年) 九、

九、 受理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就业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就业许可证;对已发出的就业许可证,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劳动人事部在必要时,有权改变其授权机关作出的决定。

就业许可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领或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