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环保总局、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委(建设厅):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