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环保总局、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委(建设厅):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 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 城市建设、建管、市政、环卫、园林、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和职能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施工扬尘和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三、 防治建筑、拆迁和市政等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

(一) 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包括用于施工过程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 市区施工应严格控制并逐步实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档。施工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施工过程堆放的渣土必须… (三) 市区拆迁后工地应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对超过规定期限的闲置土地,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依法收回土地,并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园林绿化或铺装。

四、 加强对市区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的控制。

五、 采取措施防治堆放物的扬尘污染。

六、 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积极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

(一) 加强城市大环境绿化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减少自然沙尘对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 扩大市区绿化和铺装地面面积,减少裸露地面面积。居住区、单位以及各类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落实绿化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和验收。在… (三) 要加强城市现有河塘、水池等水面保护和管理,不断增加水面面积,美化市区环境。 环保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