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意见(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家统计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二○○四年十月)
一、
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在地区季度GDP核算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国统字〔1999〕100号)和《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
二、
建立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在每季季后,国家统计局组织国家和地方统计部门的核算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地区GDP数据进行联审,审查地区GDP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对…
三、
进一步规范行业数据的计算方法。国家统计局首先制订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的全国统一、可比的计算方法,在此基础上,建立对省(区、市)相应主要统计数据…
四、
各省(区、市)要逐步建立地区GDP核算下算一级的制度,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先实行。鉴于GDP核算的复杂性和县一级统计工作的实际状况,地市一级也要逐步建立GD…
五、
进一步规范国家和地区GDP数据的发布时间和发布方式。今后各省(区、市)的季度GDP数据不再由各地统计局自行公布,而是经国家统计局联审后统一对外发布,并以此作为法…
六、
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和统一发布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