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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2001年) 3.

3. 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清退。清退有困难并经国管局批准继续使用的,按市场价交纳租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和日常维修。

(三十三) 各部门、各单位对京外、境外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也要认真普查,建立档案。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档案报国管局备案,具体办法由国管局另行制定。

八、 附则

(三十四)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十五) 本细则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2. 目录 (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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