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2001年) 3. 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清退。清退有困难并经国管局批准继续使用的,按市场价交纳租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和日常维修。 (三十三)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2001年) (三十三) 3. 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清退。清退有困难并经国管局批准继续使用的,按市场价交纳租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和日常维修。 (三十三) 各部门、各单位对京外、境外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也要认真普查,建立档案。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档案报国管局备案,具体办法由国管局另行制定。 3.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