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2001年) 3. 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清退。清退有困难并经国管局批准继续使用的,按市场价交纳租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和日常维修。 八、 附则 (三十四)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2001年) (三十四) 3. 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清退。清退有困难并经国管局批准继续使用的,按市场价交纳租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和日常维修。 八、 附则 (三十四)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八、 目录 (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