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2001年) 5. 土地使用权登记按《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办理。 二、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2001年) 二、 5. 土地使用权登记按《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办理。 二、 调配和使用 (八) 办公用房在中央国家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要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 (九) 国管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允许有正负5%的面积误差)。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使用的服务… (十) 各部门、各单位拥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要履行申报登记手续,并与国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十一) 各部门、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各部门、各单位可以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提出增加和改善办公用房的申请;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提出年度修缮申请;负责… (十二) 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 经国管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国管局收回。 (七)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