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2001年) (十三)

(十三) 经国管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国管局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