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2018年) (一)
(一) 建立责任机制。河湖最高层级的河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市、县、乡级分级分段河长对河湖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村级河长承担村内河流“最后一公里”的具体管理保护任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不同层级河长管辖范围,分类细化实化各级河长任务,明确河长履职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标准,将“清四乱”作为检验河湖面貌是否改善、河长是否称职的底线要求。水利部继续将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并在2018年底组织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各地要严格实施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河长履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河湖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严肃追究相关河长和有关部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