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2018年) 五、 夯实工作基础 (一) 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2018年) (一) 五、 夯实工作基础 (一) 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抓紧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各地要抓紧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河湖,要明确管理界线、管理单位和管理要求,规范设立界桩和标识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 五、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