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民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试点的创新联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由行业内外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联合组成,明确牵头单位,拥有能够带动民航发展的重大科技成果或优势创新团队。
产业技术创新链构建任务明确、目标清晰。
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盟协议(章程)。协议(章程)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其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
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创新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执行机构应配有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性工作。
建立利益保障机制。创新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保护创新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建立开放发展机制。鼓励跨行政区域、跨行业组建开放型创新联盟,联盟建有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创新联盟外扩散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