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201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

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原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