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2018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