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2018年) 第十一条 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同时废止。 附: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申请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引用法条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2010) 第十条 目录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