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组织形式,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符合变更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