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颁发新建矿山采矿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1998年原地质矿产部下发的《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48号)已经实施两年。根据两年来的工作实践和法规规定,为加强对大中型矿床…
一、
从2001年1月1日起,新建矿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授权权限调整为按矿床规模进行划分。
二、
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下简称“附录”)中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9矿种和附录其他矿种中型(含)以下矿床申请采矿权的,授…
三、
矿床储量规模的划分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执行。
四、
在采矿权审批中应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确保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采矿权人资质条件与开采规模相适应,把严而又严的资源管理政策落在实处。
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