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颁发新建矿山采矿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2001年) 四、
四、 在采矿权审批中应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确保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采矿权人资质条件与开采规模相适应,把严而又严的资源管理政策落在实处。
各单位对上述授权事项必须严格掌握,不得再行授权,在实施中不得越权发证;对授权的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必须严格把关,不得降低标准。被授权单位对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按采矿权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备案。对于在实施中不能严格依法审批发证的,部将依法收回授权。
原规定中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上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