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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颁发新建矿山采矿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2001年) 二、

二、 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下简称“附录”)中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9矿种和附录其他矿种中型(含)以下矿床申请采矿权的,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