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2004年) 5. 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 税收 (十二)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2004年) (十二) 5. 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 税收 (十二)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