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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2004年)
  3. 5. 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4. 五、 税收
  5. (十一) 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2004年)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5. 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 税收
(十一) 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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