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2004年) (十一)

(十一) 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