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2004年) 5. 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 税收 (十)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2004年) (十) 5. 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 税收 (十)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