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执行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中若干问题的函(2003年) 二、 关于执行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中若干问题的函(2003年) 二、 二、 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及其变更 (一)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向各保监办申请开业时,应提交总公司授权书,保监办对其批文中明确“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应向保监办报告,并提交总公司新的授权书。 (三) 保监办应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及其变更加强监管。 二〇〇三年六月六日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