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执行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中若干问题的函 关于执行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中若干问题的函(200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杭州保监办: 你办《关于执行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有关事项的请示》(保监浙发〔2003〕第70号)收悉。现就所请示问题答复如下: 一、 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 二、 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及其变更 (一)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向各保监办申请开业时,应提交总公司授权书,保监办对其批文中明确“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应向保监办报告,并提交总公司新的授权书。 (三) 保监办应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及其变更加强监管。 二〇〇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