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第二十七条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条例》实施后,新存入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单所定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