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第十二条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