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第十一条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储蓄机构及其储蓄业务,负有直接的领导和管理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家的储蓄政策,对其所属储蓄机构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