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
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
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交通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