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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 一、 自开征车辆购置税之日起,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停止征收,除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另有规定外,过去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 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欠缴、漏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由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继续做好清缴工作,清缴收入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三、 为确保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车主负担,促进汽车工业发展,自开征车辆购置税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购车环节对机动车辆征收任何费用。一些地方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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