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业绩考评结果作为检察官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等级升降、交流任职、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享受当年度绩效奖金,奖金分配应当根据考评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年度业绩考评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当年度绩效奖金。

对检察官办案和从事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业绩的考核和评价,是评价是否胜任检察官职务的主要依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退出检察官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