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2001年) 4、 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 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和措施 (二)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2001年) (二) 4、 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 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和措施 (二) 自查整改。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先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先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并责成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