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2001年) 4、 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 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2001年) (一) 4、 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 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 组织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治理督查机构,指导和督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和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三、 目录 (二)